|
||
|
各乡、镇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区直有关单位:
《八步区2017年度企业废旧物资利用财政奖励实施方案》已经区人民政府四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8年7月24日
八步区2017年度企业废旧物资利用财政奖励
实施方案
为贯彻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,加快推进全区企业节能减排,积极鼓励企业废旧物资利用,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,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八步区2017年度废旧物资利用财政奖励实施方案。
一、奖励对象
八步区辖区内,属于八步区管理的所有利用废旧物资企业(以下简称利废企业)。
二、申报奖励条件
申报奖励的企业必须达到以下条件:
(一)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。
(二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守信经营,独立核算,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。
(三)依法纳税,无偷、漏、欠税行为。
(四)取得商务、公安部门备案证明。
(五)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。
三、奖励细则
(一)奖励标准。对利废企业的财政奖励以企业利用废旧物资金额的6.8%为奖励标准。
(二)利用废旧物资金额的确认。以利废企业2017年度向税务部门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确认。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相应扣除;对以申报企业名义或其关联企业名义,以其他方式取得有关奖励的部分,不重复计奖。
四、奖励资金申请、审核及拨付程序
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资金的申请、审核和拨付。
(一)申请时间:2018年7月31日前。
(二)申报资料:
1.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请示。
2.营业执照(复印件)。
3.财务报表。
4.2017年度纳税申报表。
5.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证明。
6.公安、商务部门备案证明(复印件)。
(三)审核拨付。由区政府办组织区财政、经贸、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,审核后由区经贸局牵头出具审核意见并经财政、经贸、税务等部门签字盖章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,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。
本奖励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、经贸局负责解释。
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
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印发 |